来源: 郑义问答网
2024-05-13 01:00:27

鄱阳法院: 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

  2022年10月20日,被告人虞某因琐事情绪失控在家中打砸物品,打砸过程中踢到了其家中杂物间一个重约6公斤的煤气罐,便将煤气罐拿出来,站在客厅将煤气罐往阳台外面扔,第一次扔没有扔出去,将阳台的玻璃砸碎了,煤气罐掉回了客厅的地上,又捡起来将煤气罐从阳台扔到了一楼楼下。下落位置为居民公共活动区域,当时正有1名老年居民活动,因躲闪及时未被砸中。之后,虞某便出门做生意,在出门时将三楼的电梯门砸坏,走到二楼和三楼转角处玻璃窗边时将楼道玻璃砸破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虞某为发泄个人情绪,无故从三层建筑物抛掷重达6公斤的煤气罐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。被告人虞某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其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(冯林彬    张亚萍)

 

发布于:上思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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